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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视域下的性别问题”新探索
作者:王艳颖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网    点击数:672    更新时间:2015-01-27

  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提高性别平等水平?如何通过法律有效规制各类性别歧视现象?如何推动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农村得到落实?1月20日,由湖北省妇联、省妇女理论研究会主办,华中师范大学承办的湖北高校性别平等论坛成立暨 “法律政策视域下的性别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研讨主题发表了见解并展开了深入探讨。

  在论坛的开幕致辞中,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表示,性别问题既是一个恒久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常新的实践问题。性别平等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既有异曲同工之理,又有相辅相成之妙。马敏指出,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而女性作为特别的群体,只有其权益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才能真正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落实性别平等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局限于妇女生理性别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 忽视对社会性别意义上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有些规定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 反而成为影响妇女权益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妇女即使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其不利处境仍没有得到彻底改善?如何提高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层次和水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培养女性的法治意识?与会学者就这些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武汉大学教授孙晋谈到,我国对性别歧视进行规制的法律缺陷,除了立法观念滞后之外,也包括立法内容上的缺失。首先是缺少“性别歧视”的定义,就连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重要的反性别歧视法律制度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性别歧视”或者什么是“对妇女的歧视”。然后是有关女性权益的规定过于粗糙,并没有从根本上维护到妇女的合法有效权益,或者实际地考虑到女性在社会上所受到的歧视,所以很多法律在司法层面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另外,我国法律在法律救济措施与歧视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存在重大缺陷。孙晋认为,我国的立法看似完整,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侵害妇女权利的突出现象还缺乏专门性立法,亟须一部专门的反性别歧视法对显性抑或隐形歧视予以专门性规制。

  湖北大学教授王婷则认为,社会性别视角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虽然我国在两性平等的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两性的不平等仍以性别视角缺失这一隐蔽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在社会生活中以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对待男性和女性,将“男女平等”机械理解为“男女同等”。女性与男性既是同质的又是异质的,男女间的实在差异决定了只有通过差别对待,才能实现性别平等。王婷建议,要完成我国性别平等观的法学进阶之路,首要的是进行理念的更新。必须对传统的以男性为中心建构的法律进行社会性别视角的梳理,重构充分反映两性特别是女性正当诉求的法律规范。在多个场域适用社会性别视角,通过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社会性别预算机制、性别平等教育机制、性别平等利益协调机制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机制实现两性之间从同等对待到差别对待,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薛惠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离不开作为半边天的中国女性之法治意识的构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应当重视从女性法治意识的培养入手,努力培养其树立法治的思维方式,学会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女性法治意识的正确培养,对于增进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全面树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龙静云则进一步提出了“四位一体”的女性法治意识构建路径。她认为,要通过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女性法治意识;切实完善女性法律制度,提高女性法治地位;积极推动女性NGO组织发展,发挥女性组织的法治效能;加快建立女性权利公益诉讼制度,填补法治公益制度空缺。这“四位一体”的女性法治意识构建路径,将弥补作为半边天的女性之法治意识的不足,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娘子军”的构建动力,从而为法治中国的真正实现,全方位地提供合力。

  农村妇女性别平等与参政多元支持

  在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表现得更为明显,遭遇到的不平等对待也更多。有些村规民约忽视妇女权益,借传统惯俗设置一些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甚至侵犯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剥夺妇女应有的权益。有些地方在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的流转、规模经营中严重侵犯妇女土地权益。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在部分农村地区得不到落实,引起了与会妇女工作者和研究者的密切关注。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永英列举了江苏省妇联一项调查的数据,调查表明, 57.2%的村规民约中没有任何有关男女平等的内容,而在有男女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中, 73.0%的男女平等的内容仅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和计划生育方面。近年来,在成文的村规民约中明确对妇女给予歧视性待遇的现象逐渐减少,但是实际操作中对妇女的歧视并未见好转,更多的是以非成文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张永英提出了四条修订村规民约促进性别平等的策略:村规民约的内容要反映性别平等的原则;修订村规民约时要有村民特别是妇女的充分参与;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等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湖北省委政研室副处长、华中农业大学兼职教授余爱民结合自己多年的农村基层工作经历,阐述了如何切实依法依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他认为,造成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根在封建文化歧视,因在经济利益调整,缺在法规政策模糊,病在村规民约违法,弱在自身素质偏低。由此他提出了四条有效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源头维权;加大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维权的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村妇女群众正确对待利益分配;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建立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保屏障。

  通过对全国50名现任或离任女村官的访谈,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李琴认为,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比男性更“难”。对于女村官来说,既面临着社会的压力,也面临着家庭的不解,在公域和私域的夹缝中左右为难,这更加凸显了研究和改进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重要意义。李琴的研究发现,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程度和水平高的地区往往有着“性别友好型”政治环境基础上的多元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和妇女组织的支持。对于如何构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多元支持系统,她提出了四个维度:依托信仰的妇女组织化;“性别友好型”的政治环境;地方政府政策和项目倾斜,以及国家政策保障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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