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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富豪签财产协议 离婚时能反悔吗
作者:谭芳 桂芳芳    文章来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击数:637    更新时间:2015-01-22

  王锦是多年前来沪经商的台湾人,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在上海拥有了两家公司。在一场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年轻有为的王锦认识了天生丽质的丁蔓玲,两人在宴会后频繁约会并在半年后高调结婚,一时传为佳话。

  王锦作为两家公司的老总,担心自己的巨额财富在婚后缩水,加上一家公司正谋划上市,为了防止婚姻生变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应其余股东的要求,王锦在婚后不久与丁蔓玲签订了财产协议。双方约定:男方婚前在A公司与B公司的股份及分红皆归男方所有,女方对此不能主张任何权益;男方婚前购买的位于上海市C小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2万元,若女方将此用于投资,其收益归属女方。

  结婚后,丁蔓玲就过上了富太太的生活,开着豪车进出各大商场或者美容院,偶尔请三五好友喝茶聊天,十分惬意。一两年后,丁蔓玲对这样的生活感到厌倦,就在朋友的建议下开始炒邮票。她把个人50万闲钱投进了邮市,才几个月的工夫就赚到了100多万,丁蔓玲从此对炒邮票更加热衷,经常参加藏友聚会。王锦不仅要忙于两家公司的经营,还被其中一家公司的上市计划搞得焦头烂额,他见丁蔓玲不居家享福反而抛头露面炒邮票,十分生气,一顿大吵后从家里搬了出来,两人开始分居。

  丁蔓玲多番主动寻求和解被拒,一气之下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锦应诉并同意离婚,但他表示财产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主张撤销,房屋仍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另外,丁蔓玲炒邮票所得的收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及邮票的投资收益归原告丁蔓玲所有,公司股份及分红等财产归被告王锦所有。

  □ 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规定为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王锦与丁蔓玲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于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丁蔓玲炒邮票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炒邮票所得的收益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案例中丁蔓玲与王锦进行了婚后财产约定,明确了丁蔓玲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的,收益属于女方所有。因此,依据双方的财产约定,炒邮票所得的收益应当属于丁蔓玲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提醒

  随着家庭财产状况的日趋复杂化与多样化,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处理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时需要越来越大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外,允许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等。

  为了确保协议的真实有效,签署财产协议前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并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双方应自愿签订,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效力存在瑕疵。

  第二,协议约定的对象应是夫妻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其他财产不能进行约定。

  第三,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有违公序良俗。

  一旦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财产归属就应依据协议的约定确定。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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