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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里程碑式一步
作者:王艳颖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网    点击数:606    更新时间:2015-01-04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中国反家庭暴力将制定专门性法律,这是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向法制化进程迈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一个月来,社会各界通过媒体报道、召开研讨会、网络留言、“快闪”行动、行为艺术、公益构思以及联名信等多种方式,赞扬反家庭暴力法的历史性意义,积极建言、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呼吁保障好妇女、儿童、男性以及其他性别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综合媒体、网络报道、评论,现就征求意见的讨论意见、建议综述如下。

  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是多年来全国妇联等机构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出台、不断完善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历史性一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妇女儿童的人权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可谓亮点纷呈,获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1.使反家庭暴力步入法制化轨道。家庭暴力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是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不仅具有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而且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步入法制化轨道,社会各界予以高度评价。专家们认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国法律界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于保障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妇联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组的专家组组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最大意义是国家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使反家庭暴力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转的立法轨道,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是反家庭暴力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2.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规定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等专家认为,这是从国家具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角度加以明确规定的,包括从国家到地方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这将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氛围,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实质性开展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3.体现受害人本位的精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初衷,这部征求意见稿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精神。意见稿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尤其是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人民法院等各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等规定,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置过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面告诫、撤销监护等规定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等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中明确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证明难度大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法院裁量,由法院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等人认为,这条规定创设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情形。强调法院职权调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这就把此前需要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去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5.强制报告义务,降低家庭暴力侵害。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特定机构对特定群体受家庭暴力事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了违反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些专家认为,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精神病人心智受损,老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由于年老、残障或者重病也可能丧失基本的表达沟通能力,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能力,也不了解报警求助的渠道。规定与这些弱势群体有密切联系的机构有义务及时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尽早摆脱家庭暴力。

  6.撤销监护权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就撤销监护权做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该项制度,该规定既回应了现实的需求,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等认为,与之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权制度相比,此条有两个亮点:第一,明确了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也就是说,即便被剥夺了监护权,该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还须承担。第二,规定了监护权复权制度,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如果撤销监护的原因消失,可以在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7.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等认为,征求意见稿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关内容予以单章规定,是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可以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权获得更加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强化了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院司法消极、被动的传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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