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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状告女儿 要她“常回家看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498    更新时间:2014-06-10

和女儿一别9年未见,年近古稀的刘先生思女心切,告到法院,要求女儿回家探望。昨天,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1 案情:老翁告女要求每两个月探望一次

  刘先生如今靠低保为生。他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198312月至19915月服刑;1992年,妻子与自己协议离婚,当时女儿小刘已参加工作且自愿和母亲共同生活;2004年,小刘配合居委会、派出所给自己办理了低保手续,之后相隔9年,双方未曾见面,也未联系。

  刘先生说,自己现在已是癌症晚期,身患多种疾病,低保又面临被取消,生活很快要无依无靠,加之思女心切,他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且每两个月探望他一次。

  2 法官释法:“常回家看看”如何认定?

  今年7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增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经常”如何认定?海淀法院法官邹月华表示,“经常”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看望频率要依据子女和父母居住地距离、子女工作、学习状况等客观情况而定。”

  不过,据无锡、东莞等地的一些生效判决可以看出,法官对“经常”已有共识,比如要求子女每两个月必须探望父母一次,父母的生日、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六个节日,子女应陪伴父母度过等。

  记者还了解到,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如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立法上保证精神赡养的质量。

  3 法官建议:

  提高“精神赡养”法条的操作性

  “立法明确子女精神赡养义务,更多是一种社会教育意义和指引作用,法律目前还没有设置配套的救济措施和处罚规定。”邹月华认为,立法精神旨在化解家庭纠纷,消除父母和子女间的矛盾,所以要求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时,应该更注重调解作用,实现案结事了,实现亲情回归。

  “立法写的很明确,子女要看望或问候老年人。”邹月华说,只要能解开两代人的心结,能不能见面看望并不重要,子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问候老年人,真正实现亲情交流,完成儿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看望老年人的,虽然老年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子女处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但这只会激化矛盾,并不能实现立法的本意。“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完善配套措施,让精神赡养这条法律更加具有操作性。”邹月华建议。(高健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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