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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干预需补法律漏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女性网    点击数:433    更新时间:2014-01-24

  近日,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势在必行。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频发,一些监护人严重失职,甚至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如贵州金沙一村民多年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残忍虐待亲生女儿,致使女儿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深圳一男子用皮带教训6岁儿子致其身亡;贵州毕节5名男孩因监护人生而不养死于垃圾箱;南京两名女童被监护人“遗忘”而饿死家中……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折射出有关部门对监护人失职或违法行为的监管存在缺位。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处罚措施太温柔。而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人员、单位的范围和适格监护人的具体条件,缺乏明确细致的监护权转移司法程序。这就使得失职侵权的监护人,很少有进入司法程序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正如一法律专家所言:“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在法治社会,家庭不再是绝对的私人领域。因此,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必须补上“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家庭监护的举措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缺乏操作性和刚性”这一系列的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律对失职监护人实施有效“亮剑”,及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之后,要切实解决好谁来监护、抚养其子女的问题。综合专家建议,除村(社)委会、民政部门直接担任监护人外,大致有四种路径:一是近亲属监护;二是政府设立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未成年人的饮食起居和教养教育;三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四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无论哪种路径,民政等部门都要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督察,并承担监护费用,给付监护报酬,以切实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的瓶颈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权也不能一“剥”了之,虽被剥夺了监护权,有固定经济来源的父母,也应在每月支付一笔费用给相关监护人,与政府承担的监护费用相互补充,逾期不缴纳的则应强制执行。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则要零容忍动真格,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如此,才能避免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失之于空、失之于软。(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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