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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子女也可按故意杀人追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数:451    更新时间:2013-09-11

  近日,南京饿死女童的母亲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在一般人看来,乐某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致使两名孩子饿死,其行为理当受到谴责和法律的严惩。但是她并没有故意杀害孩子,在侦查机关向她出示小孩照片时,乐某“痛苦万分”,表示愿意认罪。由此看来乐某本身也非常不愿意看到孩子死亡的结果,她的行为看上去更像是遗弃或是虐待,以故意杀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不妥?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刑法》意义的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剥夺他人生命,仍然积极追求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本案来说,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照顾抚养孩子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孩子出生的那一刻便独立地拥有了生存的权利,这是不容剥夺的,也是作为父母必须予以保障的。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是世界通行做法,将幼童独自锁在家中,在很多国家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是犯罪行为。以美国为例,政府部门会迅速介入,甚至将孩子的父母告上法庭,判处监禁、取消对孩子的监护权,由政府另选派并资助其他家庭领养。在著名的影片《推手》中,中国祖父以传统拔火罐的方式为孩子治病,也被邻居认为是虐待儿童,进而报警。而乐某将两名小孩锁在家中一月有余,并且将门窗全部封死,关上了小孩自主求生最后的一道缝,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事实上,在乐某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到,她曾经中途回到社区领取小孩的救助金,预感到孩子可能已经死亡,心中感到害怕,因而匆匆逃离了社区,在毒品的世界短暂忘却痛苦。从这些细节来看,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并无不妥。

  尽管像乐某这种饿死亲生女儿的事件非常极端,在我国对父母虐待儿童以故意杀人追究刑责的也非常少,但是此案却对我国虐待、遗弃儿童的现象敲响了警钟。

  根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就在不久前,相继有针扎女童等多起事件见诸报端,最后的“幕后黑手”都指向了孩子的近亲属。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对“虐待儿童”作出如下解释: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年长者对儿童施以躯体暴力和性暴力,造成儿童躯体或感情的伤害甚至死亡,或对儿童的日常照顾、感情需求、生活监护、医疗和教育的忽视现象。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能有效防范、打击、惩治虐待、遗弃儿童行为的机制,也缺乏一整套全面完整的救助保障制度。

  在美国,对于儿童的保护是十分细致的,处理虐待、遗弃儿童案件的体制也十分完善。首先,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儿童保护法案》规定:医生、护士以及其他义务人员,老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儿童看护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举报虐待、遗弃儿童行为的义务。为了方便举报人的举报,美国的各州都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热线,接受任何知情者的举报。

  此外,政府下设了专门的儿童福利局,当儿童福利局接到相关的举报后,可以派出调查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如果认为儿童面临着危险,可以决定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也可以将儿童带离,安置在一个安全的处所。在有些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中,他们有权要求有虐待行为的一方搬离家庭,由另一方带着孩子留在家中继续生活。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会进行风险评估,一般说来会有三种评估结果:终结案件、提供相关救助或提起诉讼。当政府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证实父母确实存在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法院可以决定让父母接受审查和进行心理治疗。当法院认为儿童继续留在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那么法院将会做出由政府收养、政府监护或独立安置等方案的法令,以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如果父母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观我国对儿童的保护还不甚完善,主要表现在过多地依赖家庭,对政府、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还需要理念上的改进。

  (作者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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