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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所需 妇女所盼——《妇女权益保障法》走过二十年回望(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巴中传媒    点击数:11762    更新时间:2013-03-25

  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2年制定、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走过了二十个年头。

  在这部基本法的不断完善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历程“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是为了有力地保障我国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撰文指出。她参与了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工作,任起草小组副组长。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而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妇女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突出表现为“入学难、就业难、参政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曾参与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工作。她告诉本报记者,当时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专门的妇女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酝酿准备历经十年。1985年全国妇联首先倡议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妇女法。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妇女法草案,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至此,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巫昌祯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后,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有效应对这些情况和问题。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稿)》,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首先,在总则部分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妇女人权的指导原则,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执法主体更为确切,强化了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其次,有针对性地充实了妇女六大权益的具体内容。第三,明确规定了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援助制度,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加大了保障的力度。

  有观点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示性、原则性规定较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李明舜认为,需要明确三方面的认识: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法律行动,要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态度,因而宣示性的条款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二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整对象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作为公民个体的妇女之权利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妇女群体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而创设、确认那些男女共有的公民权利,由其他法律完成可能更妥当、更有效;三是落实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落实其责任的方式就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而这方面的成绩是众所周知的。

  “在二十年的实施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朝着‘硬’法的方向发展。”马忆南说,如2009年广州女白领小A状告对其骚扰长达数月的日籍主管横山宏明,最终,法院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判定该日籍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须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此外,各地发生的若干生育权案,男方因女方擅自堕胎要求女方损害赔偿的,法院均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判决男方败诉。

  成效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妇联组织及社会各有关方面,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维护妇女权益、消除性别歧视方面居于主体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李明舜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地方性法规为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马忆南看来,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发展并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组成部分”。

  以性骚扰问题为例,由于不是关于性骚扰问题的专门立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未在投诉机制方面作更具体的规定。各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都规定了更具体的措施,例如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在1995年、2001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三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把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推进。

  《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畅通了妇女表达自身诉求意志和利益的渠道,为涉及妇女利益的矛盾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妇女利益实现提供了保障救济措施。政府中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组织保障。

  妇女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我国形成了以妇女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支撑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83.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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